一、取保候审由办案机关依据职权作出决定,不需要受害人同意。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不影响有罪判决。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也就是说 被告即使是取保候审 仍然是应该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我不明白您的问题什么叫怎么办。取保候审只是说在侦查阶段比较轻松,并不影响处罚。但当然近几年取保候审的实施情况看来,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无视法律,肆意违反法定义务,出现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候审后逃之夭夭,使得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的违法现象,尤其是一些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跑,严重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可是,所谓的被害人是没有办法决定检查机关的做法的。
您的提问是担心被告人逃窜还是担心处罚不公正?如果是前者,目前貌似并没有实际上有效的解决方式,只能依靠检查机关的公正。如果是后者,大概是担心所谓的关系起作用吧,但是如果他真的有比较强势的关系,无论是否取保候审审判会受到影响都是必然的。
简单而言,被取保候审不影响理论上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存在您所说的"怎么办".
受害人可以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主要是民事赔偿请求权。
本来应该怎么办还是怎么办啊,受害人是不能左右办案机关的,中国就是这样的社会
被告人己可取保候审了受害人应做那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