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以下统称“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需知原则、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保密措施、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跨墙管理制度等等。
根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以下统称“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的定义适用《证券法》及《刑法》的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以任何方式知悉的敏感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证券公司聘用外部服务商的,应当与服务商约定其对在服务中获知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信息隔离墙制度纳入公司内部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健全业务管理流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违规泄漏和使用敏感信息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评价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在信息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
国际上通行的信息隔离墙制度主要设置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目的在于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动,防范内幕交易。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将信息隔离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证券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目的在于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敏感信息也不再局限于内幕信息,而且包括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特别规定了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证券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它的具体内容有: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二)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三)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四)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保密侧业务与公开侧业务之间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封闭和相互独立,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
本指引所称保密侧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可以或应当接触和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承销与保荐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等业务。公开侧业务是指保密侧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跨墙管理制度,明确跨墙的审批程序和跨墙人员的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保密侧业务部门需要公开侧业务部门派员跨墙进行业务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
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内幕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内幕信息。
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内幕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发现内幕信息泄露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将有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管理、促使内幕信息公开或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限制等措施。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未公开信息,对所知悉或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本公司、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当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某一上市公司股票持有量占其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券列入观察名单,必要时列入限制名单。
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通过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持有的证券可以不计算在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有很多证券公司的研究员对隔离墙制度的理解不一,有些甚至对隔离墙制度闻所未闻,仅仅知道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购买股票。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第十六条中清楚地指出:“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经纪、自营、受托投资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相对独立;电脑部门、财务部门、监督检查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资金清算人员不得由电脑部门人员和交易部门人员兼任。”
证券隔离墙制度,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自2014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根据该指引,信息隔离墙的一般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
2.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应获取敏感信息,对已经获取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3.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员对工作中获取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2)加强对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3)对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统或配发的设备形成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和其他通讯信息进行监测。
4.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相对封闭和相互独立。
证券公司应当对掌握敏感信息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人员进出情况进行监控,并要求工作人员避免进入与其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办公场所。
5.证券公司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应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
证券公司有关业务的决策机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6.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信息系统相互独立或实现逻辑隔离。
7.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所涉资金、证券及账户实施分开管理,不应混合操作。
8.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互为信息隔离墙的两侧。处于信息隔离墙两侧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对敏感信息进行交流的,应当履行跨墙审批程序。
因履行管理职责需要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员处于信息隔离墙的墙上。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墙上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墙上人员的范围及其行为规范,防止墙上人员不当使用敏感信息。
9.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跨墙管理制度,明确跨墙的审批程序和跨墙人员的行为规范。
证券公司的业务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派员跨墙协作的,应当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
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敏感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敏感信息。
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敏感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
10.证券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分工合作,对跨墙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合规部门负责记录跨墙情况,向跨墙人员提示跨墙行为规范,并会同提出跨墙申请的业务部门和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对跨墙人员行为进行监控。
11.高级管理人员分管职责范围发生变化,或者其他人员跨部门调动的,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12.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明确设置名单的目的、有关公司或证券进入和退出名单的事由和时点、名单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及职责分工、掌握名单的工作人员范围、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控或限制的措施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13.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敏感信息的,应当将该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人观察名单。观察名单属于高度保密的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
观察名单不影响证券公司正常开展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对与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14.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需要确定限制名单的发布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防止内幕交易和避免利益冲突的需要,对与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有关的一项或多项业务活动实施限制。
15.证券公司发现敏感信息泄露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立即采取将有关工作人员纳入跨墙管理、促使敏感信息公开或对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限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