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一般如果按证据交换的规则给的话,是一个月。 反诉应该在法庭辨论结束前提出。 如果给了举证期限,就要在举证期限界满前提出。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