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网友的问题置顶好长时间了,但是楼上的朋友回答的比较全面了,归纳的挺准确的。可能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我在说细一点:
1、目前任何企业破产(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已经停止了新增政策性破产案件——国家破产计划)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部分国有或私有;
2、虽然国家已经没有新增政策性破产案件,但不代表政策性破产绝迹:第一、2008年12月31日前列入全国破产计划的企业应继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破产清算;第二、此后,列入当地(含省、市、区县等)破产计划的,按照当地政策进行职工安置。
需要说明的是,谁制定的破产计划谁对企业职工进行兜底安置,也就是说企业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制定计划的政府要组织资金安置。因此,非国家计划就是地方政府出钱安置职工,但是程序依然按照破产法执行。
非国有企业,人民法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处理破产
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