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您提个小建议,类似这种问题,最好把条文附上,估计这里混的没谁能准确知道某一部法律、某一个条文的准确内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个人理解,该第三人属于部分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或者说是分享了合同债权人的一部分权利,但这种地位是从属于债权人的,分享的权利未得实现时,不能单独谋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