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和商标使用许可都是自签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备案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是向商标局。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14条;《商标法实施条例》43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该合同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没有规定备案的时间。备案并不是许可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只是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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