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权是物权,属于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借用权与租赁使用权的区别如下:
一、是否有偿不同。
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
二、合同性质不同。
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租赁合同属于诺诚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三、权利义务不同。
出借人的权利是于合同终止时得要求借用人归还借用物。
出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借人故意隐瞒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借用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违反义务的,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租赁人的权利是要求出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是支付租金。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借用合同
百度百科-诺成合同
百度百科-用益物权
百度百科-合同法
首先,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也就是我国物权的种类必须是法定的,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你所说的借用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所以不属于物权的范围。应属债权。
其次,租赁使用权是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一般多属支付租金后使用的。你所说的借用权是对所借物的使用权,还是对于借用物享有借用的权利?如果是前者则与租赁使用权没有区别。
借用是无偿的,租赁是有偿的。严格来说是没有“借用权”这个概念的,借用是一种事实行为,租赁是一种法律行为。两者的损害赔偿和抗辩原因也有很大区别。
没有借用权这一概念,所以不能分析其是债权还是物权。
如果您所谓“借用权”作为一种权利,就是权利人有权行使也有权放弃,而义务人在权利人要求行使时,并必须予以配合。比如甲有一个杯子,甲对杯子享有物权,其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该杯子,是自己使用,还是给别人使用。但没有法律规定,某人会对杯子享有借用权,某人要求借用,甲就必须出借,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法律上是有优先承租权的规定的。
借用权是债权,不是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