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公司代理费、发布费账务处理问题

2025-04-27 07: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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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A公司4月份收到B公司支付的广告代理费收入1万元,其实是A公司预收广告代理费,因为这时A公司并没有完成广告代理服务。虽然A公司收取了客户的广告代理费,并开具了广告业发票,但也不能确认广告代理服务的实现,营业税法也没有规定开具发票就营业额的实现。营业税政策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这里的“代理者”和“广告发布者”服务工作大多情况不可能在同一时点上完成工作,因此A公司4月份是预收广告代理费,而不是提供服务收入,所以4月份不应交纳营业税。待5月份需向C公司支付上面这笔业务的发布费,并取得C公司5月份收到款项才开发票才能确认提供服务的实现,并按1万元减去向C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