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是一种裁定,后者是一种判决,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如下:
1、否定的权利对象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所作出的否定;
2、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3、 法律依据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
4、适用文书不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5、上诉期限不同。驳回起诉的上诉期限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的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6、 法律后果不同。在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于驳回起诉案件,由于当事人被驳回的只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涉及实体上权利义务的法律评价,当事人在具备了相应的程序性要件后,仍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而对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由法律予以评判,其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已然丧失,只有在发现新的证据并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申请再审。
7、收费标准不同。驳回起诉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收取诉讼费用,并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据实际情况判决。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