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存在的一个最大的差别就在于: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对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所订立的一个开发方案。开发方案的最终结果可能形成一项可以申请的专利技术、也可能是一项非专利技术。
但是技术转让合同有一个大的前提是,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合同的转让方就应该拥有该项专利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即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
因此,技术开发合同是对一项尚未掌握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研发所订立的合同。而技术转让合同是转让一项现有的、特定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合同。
但是,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存在比较紧密的联系的。比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合同成果最终能够申请专利,且合同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在研究开发方(受托方)。则研究开发方除了可以取得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外,在其符合条件申请到专利后,他还可以作为转让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是作为制造一种产品、采用一种工艺或提供一种服务的系统知识的技术,从其所有人向引进人的转移。这种转移是在契约基础上,在一定的期限与地域范围内,将该技术产品或服务的制造权与营销权而不是所有权转让给引进人。一旦这种转让跨越国界,它即被称为国际技术转让。通过交流或援助实现的转移叫无偿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是新的科研成果被应用于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生产、实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