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

2025-02-27 09: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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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指的是债权合同的效力待定,但是,如果标的物交付(转移占有)或者登记了,那么,只要受让人是善意无过失的,那么受让人就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毫无疑问的。
这里面,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是他物权)只能依照侵权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是损害赔偿,但不能追及致物的所在要求返还,因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合法和终局地取得了对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已经丧失了对物的权利,因而不能通过物上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所有权一定是要保护的,不管是谁有什么的所有权。
这里的问题不是谁的所有权应该得到保护,而是谁取得了所有权。

回答2: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的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即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回答3:

对于无权处分本人略有研究,我硕士毕业论文就写这个的 你有什么问题请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