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规定凡企业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费用,且企业能够提供内部财务制度的,应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凡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视为员工用票据报销了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费用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固定资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也有以下特点:
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3、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物流公司发生过路过桥费,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现金或其他应付款。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 3%。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x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凡企业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费用,且企业能够提供内部财务制度的,应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凡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视为员工用票据报销了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费用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投资者将自有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的,这个企业投资者是可确认为计税人数的,发生的上述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凡企业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费用,且企业能够提供内部财务制度的,应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凡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视为员工用票据报销了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费用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意:按工资薪金费用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第003号文件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掌握原则,应当符合企业工资薪金制度中关于交通费用的标准及形式,如企业企业工资薪金制度中未规定相关内容,则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应按员工是否与企业就其私人车辆签订租赁协议、费用发生是否真实、合理、合法等原则确定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投资者将自有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的,这个企业投资者是可确认为计税人数的,发生的上述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这个处理其实很简单,需要签订一个单位向个人租车的协议,无租金的那种,条款里写明加油费过路过桥费由公司承担就可以了。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入账。但应由个人负担的保险(通常是个人的名字)、维修费等,税务机关是不允许所得税前列支的,各地有所差异。但只要有协议,过路过桥费肯定是可以的。
可以签订一个汽车租赁协议,明确汽油费和过路桥费由公司承担。当然,业务一定要真实,否则税务机关会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