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港澳:
1999年1月1,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在深圳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司法文书的安排》。又如,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在深圳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之间,于1998年签署《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的安排》;1999年签署《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6年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区政府之间于2001年签署《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和委托调取证据的安排》;2006年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生效判决的安排》;2007年10月30日签署《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并约定各自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
而在区际司法救助、区际文书认证、区际儿童收养、区际抚(扶)养费追索、区际返还被诱拐儿童等方面尚未启动磋商签约程序。
针对台湾: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2009年4月对该规定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