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评定对象不同、基本条件不同。高级教师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教师、教研人员、教育工作者取得的副高级职称。
特级教师并非教师职称系列,只是一种荣誉称号。
也就是说,并非每一个教师都有可能评选特级教师,不属于教师的正常晋升,是一种荣誉称号。特级教师荣誉称号跟教师工资是不挂钩的,特级教师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评上特级教师需要教师思想好,而且只要教师具备有中小学高级职称(副高),在某地区的教育界有一定的声望,教育教学能力较为显著的,均有机会评为特级教师。虽然指标也不多,但相对来说比正高级教师评审要容易一些。
一、性质不同
高级教师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教师、教研人员、教育工作者取得的副高级职称。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二、评定对象不同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教师、教研人员、教育工作者。
在职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幼儿园教师,及原有教学水平较高、长期从事教学、领导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园主任。
三、基本条件不同
1、高级教师
①、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2、特级教师
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国家,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②、具有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