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决定取保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阶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应当由哪个机关负责。

2024-11-28 22:34:20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在提起公诉阶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机关负责,由公安机关执行。

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司法机关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改变已采取的强制措施。

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査、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司法拘审期间,被拘审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回答2: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阶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机关负责,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提起公诉阶段,案件已经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回答3:

你好
1、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2、《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传讯的时候嫌疑人未及时到案的,可以区别情形予以具结悔过或者逮捕;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0条“审查起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逮捕决定,并交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回答4:

你说的提起公诉阶段,是指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负责。

回答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公诉阶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纵横法律网-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韦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