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部分属于门诊使用的范围。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个人账户使用完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后,在2500元内按可报部分60%结付;社区医疗机构按80%结付。
如果用完了就要自己付钱,是按照年报的,下一年账户里面的钱又可以继续用。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
( 1 )退休前的参保人员为 1000 元;
( 2 )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退休人员为 300 元,其他退休人员为 700 元;
( 3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计算确定。
2 、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76% ,退休后 82% ;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0% ,退休后 85% ;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4% ,退休后 88%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 86% ,退休后 92%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为 94% 、 95% 、 96% 、 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