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这个审理期限是很严格的,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需要中止审理的,中止的时间不能计算在内,比如被告人下落不明需要发公告,一些交通事故需要做伤情或者伤残等级鉴定,一些证据有的也需要做鉴定。这些时间均不能计算在审理期限以内。不知道你的案件是否存在类似情况。另外,如果案情复杂,经请示院长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你完全可以去问一下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向你解释清楚的。
民事案件一般审限是六个月
经该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6个月
你的案子相隔这么久才开庭,是不是因为是案情复杂?
如果期间有鉴定、公告送达、重新追加被告、第三人等事项,均不计入审限。
心里急躁的话,可以去打电话问问承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