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有巡查、清障的责任,但是这个责任却不是无限的。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人或单位能够24小时随时清理障碍,但是因障碍物引起的事故却随时发生。因此,国家的高速公路管理法规只是规定了两个原则,一是路政巡逻每天3次,养护巡逻每天1次,交警巡逻3次。当然这是基本要求,可以自行增加次数;二是规定了如果有人举报道路上有障碍物,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清理完毕。
从你的事故可以看出,司机要负主要责任。
高速公路设计的停车视距是以司机能够看到高度为10cm的物体为基准。也就是说,在没有超速行驶的情况下,司机发现高度10cm的障碍物,然后紧急制动,是完全可以刹住车的。而低于10cm的物体,则被认为对行车安全没有重大威胁,汽车可以直接行驶过去。根本无需躲避。
而且根据你的说法,是打算转向躲避而失控,属于操作不当,那么司机责任会更重。
对于这类官司,你可以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然后举证倒置,高速管理部门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国家法规,履行了巡查义务,而且事发当天,没有人举报道路有障碍,或者举报和事故的时差不足以完成障碍清理。如果这些证据法院认为成立,那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会免除很大责任,最多也就是公平原则下,赔偿10%。
但是,如果交警事故责任书判定司机操作失误,或者有违章情况,那么这个10%赔偿,司机都有可能无法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