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村民委员会有权依法收回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