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下 这条条款有没法律效应?

2025-03-04 12: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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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您的描述,这个条款违法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回答2:

提问者真是个老实人。
你离职后去相同的行业工作,你是否会打电话回原来公司告诉他们你现在的工作?
竞业禁止的原则在法律上是有的,主要在劳动法和合同法里有相关的条文。设定这些条文,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商业密码,并促成商业道德,以免不正当竞争。
公司炒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然是要赔付你经济补偿金的。

回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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