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是不需要见证人的,见证人不是自书遗嘱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4)自书遗嘱的涂改﹑增删法。商遗嘱人如需涂改或增删自书遗嘱,则应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明确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不可盖章或捺印。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内容的书写法。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书写而由他人代为书写的,是代书遗嘱法。商在自书遗嘱中,可以直接地反应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商
(2)遗嘱中明确写清年﹑月﹑日法。商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法。商《继承法》规定:多份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
(3)遗嘱人亲笔签名法。商如果仅盖章或者捺印的,那么这样的自书遗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4)自书遗嘱的涂改﹑增删法。商遗嘱人如需涂改或增删自书遗嘱,则应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明确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不可盖章或捺印。须以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为要件。如果他方当事人已经完成实际给付,则当然不能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一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认同,而问题在于行使时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问题。这一问题么体现在法律关系上,受害人则是当债务不存在的抗辩、时效已过的抗辩等。例如,在个案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不动产使用权,诉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却主张房子是自己的。在该诉讼中,原告须对侵权行为发生的然的权利主体,雇用人就是义务主体。在这一法津关系中,受雇人是否有过错,一般不问。因为受雇人的过错责任体现的是一个新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即追偿问
自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