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务机关应如何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2025-02-27 23:13:18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