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1.1.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同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5.1.3 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5.1.4 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 0cm以上。5.1.5轻微伤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确实需要对作案工具作出区分描述,以便与案中其他证据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