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法定招标范围。合同能源管理不应该以招标的形式开展。特别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中,投资方是节能服务公司,也就是甲方,用能单位相当于“乙方”,由乙方对带着资金、技术和设备的甲方进行招标,十分不合理。 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对自己的技术有十足的信心,才会接下该项目,因为他回收成本全靠节能省下来的钱,谁也不会拿自己的钱开玩笑,对吧?
法定的是国家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国家投资、国家融资、外国援助等,还有超过一定合同价的要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