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与此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是实行“双定”(既定期、定额)征收的,核定的依据是月销售额,如果月销售额低于当地的月起征点,就免征;如果月销售额超过了起征点,就全额征收,征收率为3%;如果月销售额超过20%就要主动到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税收。
领购发票是要到税务机关去领的,初次申领发票要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员身份证,还要填写《发票领购审核表》和刻发票专用章等,不需要交发票领购保证金。
应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电子缴税。
账户和税收怎么会有关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