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案例一,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而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在《行政处罚法》中是由明确规定的,只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有权部门才能实施,实施也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停车场管理人员无权对小王实施行政处罚,小王在停车场并交纳停车费,停车场负责看车并收取停车费,双方形成一种双务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民事合同关系应该遵从意思自治原则,除非停车场已经告知小王延迟取车需要额外缴纳费用,小王也表示过认可,否则小王有权拒绝缴纳额外费用。停车场管理规定是其内部管理制度,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针对案例二,与前面的案例类似,商场无权实施行政处罚,第一个不妥之处在于,“洁身自爱,偷一罚十”对外没有法律约束力,属于无效的规定。第二个不妥之处在于,商场私自对小偷进行罚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但是根据民法相关规则,小偷的盗窃行为侵犯了商场对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侵权行为,商场对盗窃者可以采取自助行为,采用暂时性行为避免小偷逃跑,当然前提是及时报警,请警方解决此类案件。
针对案例三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冯建梅生育二胎的行为违反了这条规定,根据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冯建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与当地经济水平有关。冯建梅认为自己不应缴纳上述费用,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解决,躲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当冯建梅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计生部门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加处一定数额的滞纳金,即使要强制执行也应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计生部门没有强制职权。计生部门对冯建梅的强制引产,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其没有此项职权,并且强制引产侵害了冯建梅的健康权,应当依法追责。
一、从行政法角度,管理人员无行政资格,无权罚款;从民法角度,你可以向物价、工商相关部门举报其乱收费行为。
日!内容太多,懒得回答。
1.案例一:A管理员无权罚款,罚款只是行政机关的权限。管理员最多收滞纳金,其无权“罚款”,小王可以不交。B.停车场最多收超时停车费,双方之间是一种保管的合同关系,没有罚款一说。C停车场是否是单位的停车场,停车是否有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有,找公司按制度解决。
案例二:.商场的做法也是不对的,其没有罚款的权利。正确的做法是报警,而不是运用私刑。由警察处理。如果标的额较大,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当然,也可不必大动干戈,双方协商解决就可以。
3.案例三:太敏感了,三言两语说不清,这个论题,可写一部书了。谈谈个人看法吧。宪法规定保护人权,但计生又规定公民有计生的义务,这是否冲突?依法行政与保护人权之间究竟如何协调?强行打掉成形的胎儿是否侵犯了孕妇和胎儿的人身权?这个案子太多问题可以研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