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如何办理公证,委托他人卖房子?

2025-04-25 03:29:2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1、由公证人员提前与监狱相关人员取得电话联系,了解监所管理规定、被监管人员的作息时间和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等。

2、公证人员携带公证处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员执业证》或《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等身份证明到监狱办理。

3、监狱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材料,公证员进行身份确认,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取得同意卖房声明和谈话笔录等相关公证材料,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像的,应事先与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协商,最后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扩展资料:

《山东省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可以派员到监狱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一)服刑戒毒人员经监管单位批准,通过监管单位或其近亲属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服刑戒毒人员是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或证人,公证机构需要向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五条 公证机构办理涉服刑戒毒人员公证事项,需会见服刑戒毒人员的,应向服刑戒毒人员所在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证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公证员执业证》或《公证员助理工作证》等身份证明;

(二)公证机构介绍信。

第六条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到公证机构会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即时安排会见,并告知监狱、强制戒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服刑戒毒人员所在监区(大队),提供服刑戒毒人员相关身份信息材料;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公证人员说明不予安排会见的原因和理由。

第十一条 公证人员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办证规则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拍照、录像的,应事先与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协商,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