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试用期 与 <培训协议> 违约金的问题

2025-03-04 19: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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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先说之前单位的事情吧。
  (1)如果是专业培训,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可以,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培训费属于不合法。
  参考劳动合同法第21条“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2011年9月开始培训,正式发生劳动关系的日期是10月吧,也就是培训完了开始工作,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1个月内也就是11月前定劳动合同,拖到2012年1月签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82条。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是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1日,计1个月。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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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在单位要求5天适应期,3个月试用期,之后转正时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法。
  (1)”转正后才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法

  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要求5天适应期,3个月试用期,“不合法。1年的合同期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另外只能规定1个试用期,你这个适应期+试用期=2个试用期了不合法。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事先"自愿"签订认可状就不能逾越劳动法!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回答2:

按照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单位要求5天适应期,3个月试用期都是违法的做法。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转正时才能正式签订劳动合同(1年期)并开始交保险.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单位约定的过高的违约金如果没有真实的凭证,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都违法了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赔偿金及补缴保险金。
4、建议对单位的违法行为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3:

违法就是违法了,不因为当事人之间签署了协议就合法了。
单位出资培训的,可以签署服务期协议,劳动者提前解除的,应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剩余服务期内应分担的培训费。
未签署合同的期间可以索要双倍工资。

回答4:

1、签订自愿协议,这是有悖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协议。

2、关于违约金,需按照你未完成的服务期进行折算赔偿金;
2011.9开始,应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合同的签订应于当月,社保等也应从当月进行承担;
2011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应进行双倍工资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