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一般由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一次性抚恤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家属的抚恤。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烈士,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工资计发; 因公牺牲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0倍加20个月工资计发; 病故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倍加10个月工资计发。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公务员因公牺牲的认定标准: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参考资料来源:全州县人民政府网-关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的通知
因公牺牲一般由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一次性抚恤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家属的抚恤。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烈士,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工资计发; 因公牺牲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0倍加20个月工资计发; 病故军人,按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收入的2倍加10个月工资计发。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对于荣立多等或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做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国防部还可发给特别抚恤金。凡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也可享受特别抚恤金。
1980年民政部发出通知,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均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
参考资料来源:全州县人民政府网-关于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公牺牲认定工作的通知
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
认定权限: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
认定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实施主体为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驻本市区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审核由市民政局负责。
认定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家属申请材料(附死者公务员证或公务员登记表、警衔证原件);
(二)死亡原始记载,因交通事故致残的需提供交通事故鉴定书(正式);
(三)证明人材料;
(四)主管单位的报告(附死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意见)。
扩展资料:
公务员因公牺牲的认定标准: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柳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审核操作规范
因公牺牲一般由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公务员因公牺牲赔偿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
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致残一级致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
扩展资料:
认定标准
一、因公牺牲、病故的认定
现役军人(含武警指战员)因公牺牲,因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不属于因公牺牲范围的,以及因人民内部矛盾问题自杀身亡的,经所在军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民政部规定的条件审查认定,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负责复核,实施监督。
二、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的制发
995年民政部为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的规范化管理,重新设计并统一印制了《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牺牲、病故证明书由死者所在县团级以上单位填写,发至家属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转给死者家属。发证顺序参照《革命烈士证明书》发放顺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因公牺牲
参考资料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审核操作规范
因公牺牲一般由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公务员因公牺牲赔偿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
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致残一级致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
上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扩展资料:
按国务院颁发的《烈士褒扬条例》规定,
因公牺牲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者,将被评定为“烈士”,获得此称号,牺牲者将依法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享受因公牺牲待遇。也就是说,烈士属于因公牺牲者中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者。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6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因公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