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部分规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注释:残疾人教育事业是国家扶持和发展的对象。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注释:适龄儿童、少年包括智障儿童。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注释:残疾人入学应当享受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帮助和便利。
扩展资料: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也就是说,适龄儿童进入学校学习,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受教育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予以剥夺。对学校来说,每个孩子都是平等的,要同样都对他们敞开大门,平等地保护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家长和学校努力创造机会让健全孩子与智障孩子和谐相处,彼此互相关心帮助,既有利于智障孩子建立起自信,获得师生的关爱,也能转变健全孩子的观念,有效消除其对智障孩子的歧视,建立起好感,学会宽容,善于尊重,从小养成健康的心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家长联名拒收智障儿童上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部分规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注释:残疾人教育事业是国家扶持和发展的对象。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注释:适龄儿童、少年包括智障儿童。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注释:残疾人入学应当享受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帮助和便利。
这个你要去问下教育局因为有些地方的学习规定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