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定程序,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双倍经济补偿赔偿金。
你好:企业是否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劳动者能否主张赔偿的关键。理由不充分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按经济补偿金两倍要求赔偿。如果理由充分,要看是什么类型的理由,如因为劳动者违纪等过失性原因辞退,不能要求补偿;如因为单位经营不下去等非过失性原因辞退,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补一下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你: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