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因此,如果张某是对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不服,复议机关则可以对张某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