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 可 成 为 执 业 律 师
成 为 认 可 执 业 律 师 有 三 大 途 径 :
(一) 循 本 港 途 径 : 须 具 有 合 资 格 法 律 学 位 , 一 般 为 香 港 大 学 , 城 市 大 学 或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颁 发 的 法 律 学 位 , 并 完 成 一 年 制 之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课 程 及 在 律 师 行 实 习 满 两 年 。
(二) 循 海 外 途 径 : 在 普 通 法 及 非 普 通 法 管 辖 区 域 内 合 资 格 之 外 地 律 师 , 可 申 请 成 为 认 可 执 业 律 师 , 但 该 律 师 必 须 符 合 本 地 居 留 资 格 、 有 关 教 育 认 可 资 格 和 执 业 经 验 , 在 律 师 界 享 有 良 好 信 誉 、 成 功 地 完 成 或 获 豁 免 所 有 或 部 份 海 外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
(三) 循 讼 务 律 师 转 任 途 径 : 在 香 港 执 业 超 过 五 年 之 讼 务 律 师 可 申 请 成 为 事 务 律 师 , 他 们 未 必 需 要 完 成 两 年 实 习 , 但 需 成 功 通 过 海 外 律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的 记 帐 及 专 业 操 守 试 卷 。
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