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除了工伤和伤残会中止,还有什么情况会中止,谁知道告诉我一下

2024-12-02 0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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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 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1、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
2、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
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条原文如下“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希望对你有用!

回答2: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回答3:

XXX(身份证XXX):本委受理XXX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XXX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答辩期满后于XX年XX月XX日X:XXX,在本委仲裁庭(地址:XXX)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XXX仲裁委员会
1、要看要求刊登省级报纸还是国家级的报纸
2、准备好需要登报的文字以及相关的资料。
3、选择自己要刊登的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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