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直至达到退休年龄。
工伤五、六级,保留劳动关系到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七至十级保留到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或者合同未到期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只有劳动关系才有工伤赔偿,雇佣关系没有工伤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工伤6(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这里的保留劳动关系,即只要这个单位存在,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你一直就是该单位的职工,可以享受相关的工伤待遇。如果到了退休年龄,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