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单位合同期劳者需要继续签订劳合同用单位愿意继续签订劳合同应该劳者进行补偿参照《劳合同》 第四十六条 列情形用单位应向劳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者依照本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合同; (二)用单位依照本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者提解除劳合同并与劳者协商致解除劳合同 (三)用单位依照本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合同; (四)用单位依照本第四十条第款规定解除劳合同; (五)除用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合同劳者同意续订情形外依照本第四十四条第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合同; (六)依照本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合同; (七)律、行政规规定其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者本单位工作限每满支付月工资标准向劳者支付六月满按计算;满六月向劳者支付半月工资经济补偿 劳者月工资高于用单位所直辖市、设区市级民政府公布本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限高超十二 本条所称月工资指劳者劳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
劳动合同到期啦,单位迟迟不续签但仍工作的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