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把起诉书交到县级人民法院 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离婚起诉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不是乡镇,也不是县城,而是递交给当地区县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当地区县基层人民法院派驻乡镇地区的有代理管辖权的民事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所以,应该递交给当地区县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当地区县基层人民法院派驻乡镇地区的有代理管辖权的民事法庭。
【法律名词解释】
【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你给出的表述还不够做出判断,首先得看他离开住所地是否超过一年,其次还有看他有没有经常居住地。
离婚案件属于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住所地首先是指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即户籍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被告一方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超过一年,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起诉都是在法院,去被告所在地的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