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580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买卖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意思是得去政府的指定场所,私下的肯定是违法的。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