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在财务报表中的列报
修订后的第16号准则允许企业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判断政府补助在利润表中的列报科目。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其他收益”科目将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而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关于其他收益的具体列报位置,之前有过争议。2017版CPA教材会计科目是放在营业收入以下营业成本以上的位置,而深交所和上交所的2017年半年报披露要求则是放在营业利润上面一行的位置。预计年报也会采用半年报的披露要求。
修订前的第16号准则要求所有的政府补助在损益表中都计入营业外收入,修订后的第16号准则要求企业区分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与其日常活动相关,并据此判断是否纳入营业利润之内。这一修订有利于部分行业合理反映其经营成果,例如软件行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的税款,由于与其日常活动密切相关,笔者认为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应该计入其他收益。而对于具有过渡性质的各种税收减免或返还,如果有效期在三年以上,一般理解也可以作为其他收益核算。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对于确定减免时将应交税费转出对应的贷方科目,该规定并无明确规定。若按照修订后的第16号准则,笔者认为这个增值税的减免也应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同时,实务中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先征后返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政府补助。笔者认为主要是取决于返还的具体途径。即如果是国库退库(税务机关出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则属于所得税准则规范范围,不是政府补助;如果是当地财政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依据计算的财政补贴,则属于政府补助。因为它并不对应于日常活动中的成本费用,且可能随时被责令停止,故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修订后的第16号准则中对于“日常活动”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在没有做出更新的定义之前,可与存货、收入准则中的“日常活动”作同样理解。
一般而言,政府补助构成“其他收益”需同时满足的条件为:第一,对应于“日常活动”范畴内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第二,应确保有一定的发生频率,即定期、经常性、有规律地发生,事实上已成为经常性损益的组成部分。可根据上述原则判断是否构成“日常活动”。如果属于“日常活动”范畴,则可以计入“其他收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