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过收件方快递公司将快件退回,既然贴错面单就可能存在2个错发了,先把件退回来是第一步,这样可以减少损失,收到退件后再和客人商量赔偿的事宜,和客人商量是最低的赔偿也比较容易接受,如果客人要求过分,只能按照驿站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了。
快递单具有合同的属性,如果快递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送达货物,用户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合同法》有货物运输合同专章规定,其中规定,如果对于所托运的货物有毁损,或者丢失情况的,首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进一步达成一些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条款去确定赔偿的价格;如果没有办法确定的。
要依据货物所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这其中存在一个举证责任,涉及到间接损失的,间接损失的利益是多少,这个间接损失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这些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去判定。
根据我国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为保障寄件人的合法权益,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投递。
如在投递中发生延误,快递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消费者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同时,也要有法治思维,理性维权,不得滥用权力。商家不能因为消费者索赔过高,就指责消费者敲诈勒索,同时,消费者也不能无视法律法规,提出过分的高额赔偿。
1、如果是因为快递公司的原因,导致“快递”变“慢递”,造成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追究快递公司的法律责任。
2、精神损害在合同法里没有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仅限于精神损害严重的情况,所以除快件本身的价值外,其他的“损失”很难索赔。
3、快递企业需要完善自己的公司治理体系,提高快递质量,凡法律规定的,一定要履行;法律没有规定但企业承诺的,也一定要履行。
一、验货签收-----外包有破损要先验货
“网购的快递到了,原以为买的是保健品,结果一打开是腐烂的鳄鱼,该怎么处理呢?”如果找到快递企业,但快递企业却以已签字为由拒绝赔偿,那怎么办呢?其实快递公司也很无奈,一天上百上千个件,怎么可能有时间验收呢?但是,快递员确实有义务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
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一般来说,如果外包装没有破损的话,消费者应该确认;外包装有破损的、易破碎的,快递公司有提示的责任,应该先验货再签字。
二、野蛮分拣-----最高处三万元罚款
我们知道,快递行业一般是人少活多,所以经常在分拣快递时十分粗鲁野蛮,本来应该小心轻放的物品,却根本没有被好好保护。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否则将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对于特殊保护的物品如果遭到快递公司野蛮分拣而受损,可能被处上万元的罚款。
三、丢失赔偿------不受“运费三倍”的限制
曾经新闻报道,通过快递邮的价值1.5万元的鹿茸粉,最后被快递弄丢了,快递方却只赔偿邮费的5倍,即50元。我们知道,由于快递量大件小,弄丢了是常有的事,而快递公司对于弄丢了快递的处理办法一般是按运费的三倍赔偿就算了,其实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正如新闻报道一样,有些快递物品价值很高,三倍运费也于事无补。
而根据相关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四、信息泄漏------最轻也会处五千元罚款
无缘无故总是收到商家的骚扰短信,原来这都是曾经在快递单上留下手机号惹的祸。一些不良快递企业将用户个人信息,尤其是手机号码和地址进行打包向外出售,给消费者造成巨大困扰。
新《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人员不得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若快递从业人员有泄漏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快递公司对消费者信息有保密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首先通过收件方快递公司将快件退回,既然贴错面单就可能存在2个错发了,先把件退回来是第一步,这样可以减少损失,收到退件后再和客人商量赔偿的事宜,和客人商量是最低的赔偿也比较容易接受,如果客人要求过分,只能按照驿站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了。
先把客人投诉解决好,是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