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对“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罚更严更重,取消了对“未批先建”项目限期补办手续的情形,在责令停止建设后直接进行处罚,并增加了可以 责令恢复原状的内容。处罚额度从环评法修订前的处以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改为 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