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0]44号 【颁布时间】 2000-12-13 【生效时间】 2000-12-13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
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实际上你这个问题是涉外经济法中的外汇管理规定方面的相关规范。在中国目前对正常项下的资金是开放的,只有对资本项下的外汇才进行专项监控。告诉你这些相关资料,如需要条文你自己去找吧。我们没有这么精力啊!
有没有描述到这几个问题的法律法规??请大家帮忙,谢谢!问题补充:品故你需要做的就是证明这个房产时你朋友夫妻双方约定的为你朋友妻子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