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了产假还能享受探亲假吗?

2025-02-25 06: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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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实困惑

贾某是甲市某国有企业的一名职工。2011年3月,贾某与丈夫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分居在甲、乙两市。2012年8月,贾某在甲市生了一男孩。单位给她放了100天的产假。在贾某休产假期间正赶上她的丈夫工作繁忙的时期,因此,她丈夫并没有到甲市照顾她。2012年底贾某向单位申请探亲假,单位没有批准,理由是贾某同年已经休过产假,就无权再要求休探亲假。贾某认为产假是产假,探亲假是探亲假,自己休的是产假,单位不能剥夺她的探亲权。难道女职工休了产假就不能享受探亲假了吗?

律师答疑

女职工因生育而享有的产假与职工因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所享有的探亲假是性质不同的两种休假。产假是生育女职工专门享受的一种假期待遇。而探亲假是指父母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回家团聚的假期。已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还能享有探亲假,要视不同的情况而定。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那么如果女职工未在配偶工作地生育或虽在配偶工作地生育,但生育休假后未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则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待遇。由此可知,本案中的贾某因为没有在丈夫所在的乙市生育,也没有在超过规定的产假以后与丈夫团聚30天以上,应当在当年即2012年享有探亲假的权利。所以单位以贾某已在当年休过产假为由不批准贾某探亲假申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法条链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