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不是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一般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分析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公安机关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公安机关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的,由最先立案的公安机关管辖。同时,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基本上是这样,有违法行为的所在地公安局管辖,但也不绝对,也可以有嫌疑人所在地公安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