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025-01-07 04:5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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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主要有:1、委托代理机构的费用。2、有形建设市场的相关费用(比如:开标场地、评标室、电子屏幕使用费用等)。3、评标专家评审费。假如该项目投资金额为10万,其公开招标发生费用约为1万元(代理机构的费用:1000元+场地使用费5000元+专家评审费:4000元)。相比而言招标发生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就过大了。

回答2:

公开招标的费用不单单只的是招标代理费、专家费等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身上产生的费用,还包括其他投标人的投标费用等等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费用,这个要做综合的评估,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量化界定,个人认为只要本次项目所产生的成本节约低于公开招标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就可以考虑邀请招标,不过也要接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有明确的地方管理规定的,还是要遵照地方管理制度。

回答3:

基本上就是招标代理服务费,如果进交易大厅的话还有场地费。评委费一般都是代理机构出。

回答4:

比例问题并未有确定的数字,对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过大,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采购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应当遵循经济规律。不管是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还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均将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作为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或者价值目标之一。当招标成本等于甚至大于招标收益时,招标活动就失去了意义。该项规定,是物有所值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物有所值原则不仅仅要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还体现在合理确定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活动中。需要说明的是,该项规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9条,使用了“费用”而非“成本”这一概念。这一点,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同时考虑“时间”和“费用”有所不同。由于实践中不同招标项目差别较大,本条没有规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具体比例。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过大,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当然,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也应当根据《条例》第7‍‍条履行审核手续。

回答5:

主要就是招标代理的费用啊 一般是阶梯式收费 你可以查一下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没有楼上说的那么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