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上个世纪制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早在2002年已经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
国务院网站有关废止第129号令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文件 2002年11月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共789项, 其中第567项就是明确取消(国务院第129号令)、还有(广发外字[2002]254号)!
根据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原国家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将作如下处罚:
一、非法生产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非法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没收其接收设施,并处以相当销售额二倍以下罚款。
三、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将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四、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对违规的单位,最高罚款五万元;对违规的个人,最高罚款五千元。并没收其接收设施。
五、非法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各种媒介发布推销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安装服务的广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住宅小区派发有关销售、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小广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对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有些市民已安装和使用了非法“小耳朵”,只要自动拆除,以后不再使用,管理部门将不再追究,但是,如果置之不理,继续使用,管理部门将强行拆除,并按有关规定处予最高五千元人民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