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同一县市,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
如果分公司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地区,要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预缴税款时由总公司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分配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局进行预缴,年终由总公司进行汇算清缴 (具体办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分公司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如果跨地区,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