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是违法的合同,即使盖了很多章,也是无效的。
2、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盖公章或者合同章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扩展资料
1、合同效力内容如下:
(1)从权利上来说,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2)从义务上来说,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3)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的拘束力。
2、合同特征如下:
(1)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护。
(2)合同效力表现为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涉及第三人。
(3)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律效力的体现。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如果是法人单位则必须盖合同章;如果非正规劳动组织则可由负责人签名。
法人单位公章一般用于证明等公文或行政文件(内部流转性比较大,被盗用可能性较大)。
当然,在实际运用中常有单位以公章代替合同章在合同上使用(合同法也确实没有规定一定要用合同章)。这种情况只要双方都承认那没有问题。但一旦盖公章方指出该合同为他人私自盗用盖章,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则就麻烦了。由于订立合同本身的违法性(合同人无合同权)而无效,很难说导致的损失由盖章方全部承担。 但如果盖的是合同专用章,则盖章方是无任何理由进行辩解的。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一般是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