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应该报,如果不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种情况可于9月初为该员工参保成功后,再向社保局申报工伤,申报时将受伤日期推后到参保成功后的日期即可,这样单位可减少单位负担.当然这也是钻空子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