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涉及公检法之间的职能分工,相互之间配合及制约的问题。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拘留犯罪嫌疑人,但是若要逮捕须向检察院审批,由检察院最终批准,待侦查终结向检察院提交要求起诉,检方审查认可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判。
对于其他刑事案件,诸如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则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侦查中需要若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均可自行决定;
对于刑事案件,法院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被动接受检察院的公诉,但是对于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自诉案件,则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此事法院认为需要对某人拘留或逮捕,则可以自行决定。
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有时限的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检察院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究竟有什么区别?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针对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决定逮捕”针对检察院自侦部门,或者已经进入审查起诉程序而没有被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做出的。
公检法在此问题上的联系?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依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权可以分为提请批准逮捕权、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和执行逮捕权四项权利。提请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决定逮捕权可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执行逮捕权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
1、检察院批准逮捕是批准公安局逮捕,由公安局执行。
2、决定逮捕是决定检察院自己去逮捕,有检察院执行。
3、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